從事石油化工行業的人熟知19年頒布執行的新國標,與2009年版本相比其中獨立的系統的設計會遇到一些問題,如GDS氣體報警系統配置與消防系統區別、定義等常見工程技術問題。
大型項目的GDS系統宜全廠統一規劃、整體實施,并作為全廠集成自動化和信息化系統的組成部分。在中心控制室設置用氣體檢測儀、氣體報警控制單元、數據采集模塊和工作站的組成,對氣體濃度進行監測、組態及維護。
GDS系統中的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其輸出信號必須送進*的控制器。同時,可燃氣體消防聯動報警信號須送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便由該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消防聯動控制信號控制機泵或閥門。信號均通過程控交換機在消防控制室以及中心控制室進行終端顯示,中控室還要安裝相應的聲光報警器。除用于消防聯動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進入該系統外,其他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有毒氣體探測器均進入該系統,現場區域報警器是根據現場需求設置的,區域報警器監管的區域不少于10個氣體探測器,當所在區域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探測器超過二級報警值時,啟動區域報警器報警,以提醒操作人員引起足夠的重視與警惕并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理。
作為獨立系統,控制器及報警器信號也是單獨的,并不是和消防系統連接在一起。綜上所述,GDS氣體報警系統配置一般是由氣體檢測儀、氣體報警控制單元、數據采集模塊和工作站組成,更多關于可燃有毒報警系統的疑問,歡迎聯系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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