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工生產裝置及輔助設施內不可避免會存在很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為防止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需在可能泄漏或聚集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方,設置氣體檢測報警儀,并將信號上傳至顯示報警控制單元。當現場存在危險時,可以及時預警。這一整套系統即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以下簡稱GDS系統)。
由于GDS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目前仍處于發展中,尚無明確規范,且現有各要求存在相互沖突。如《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中規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但在安監總局116號文《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又將GDS系統納入化工安全儀表系統(SIS系統)中。同時可燃氣體探測器又屬于消防部門管理,需要取得CCCF認證。
混亂的要求讓設計單位及廠家無所適從,GDS系統需不需獨立?GDS系統是否需要SIL認證?GDS系統應如何設計?這些問題目前尚無標準可參考。近期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了新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標準中對于GDS系統進行了詳細解釋,下面艾伊科技將以新標準條文為依據,對GDS系統的設計和選擇進行探討。
一、GDS與D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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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不能和產過程控制系統合并設計,是為了保證工藝裝置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機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正常工作。因此GDS系統不能與工廠DCS系統合并,應從硬件、軟件分別獨立設置。
GDS系統作為裝置的安全獨立保護層,其可靠性是確保生產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發生,GDS系統能使工作人員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由于停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誘因,因此GDS系統應盡量配置UPS電源。
二、GDS與聯動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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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規定了GDS系統的組成部分,即探測器、報警器和報警控制單元,并不包含聯動。因此GDS系統僅用于報警,聯動設備不屬于GDS組成部分。
三、GDS與CCCF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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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闡釋了GDS系統是否需要CCCF認證,當GDS系統僅用于警示報警不介入消防聯動時,報警控制單元只需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產品即可,不需要取得消防產品型式檢測(CCCF)報告。
如果GDS系統中可燃氣體探測器信號需用于消防聯動,則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取得CCCF認證,且信號傳輸至消防控制室。
四、GDS與SIL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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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規定了GDS系統與SIS系統的關系,GDS系統不需要取得SIL認證,如果探測器信號用于安全儀表系統(SIS系統),應該獨立設置,不能并入GDS系統。
五、GDS系統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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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GDS系統配置圖實際體現的主要是功能分布圖、信號流向邏輯圖,并不是真正的配置圖、施工圖。
六、GDS系統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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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詳細規定了GDS系統的功能要求,GDS規格書中應明確具備以上功能。
產品介紹:
AEGDS2000型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系統)是艾伊科技依據自主研發的可編程控制系統,系統*符合GBT50493-2019相關要求,適用于化工、能源、食品、鋼鐵等工業領域的氣體泄漏檢測報警需求。
系統由氣體檢測報警儀、機柜式氣體報警控制單元、數據采集模塊和工作站組成,可實現現場檢測報警、數據實時傳輸、遠程顯示報警、歷史記錄查詢等功能。
AEGDS2000系統架構(注:該系統圖僅供參考,實際產品可能會因需求不同有所區別)